市县两级应当设置什么河长
【市县两级应当设置什么河长】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、加强水环境治理的背景下,河长制已成为我国河流管理的重要制度。为明确责任、提升治理效能,市县两级政府需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应的河长,以实现对辖区内河流的全面监管和有效治理。
以下是对市县两级应设置河长类型的总结,并通过表格形式进行归纳,便于理解和参考。
一、市县两级河长设置原则
1. 分级负责:按照河流的行政管辖范围,实行“属地管理、分级负责”。
2. 职责明确:每级河长需明确其管理的河流范围、职责内容及工作要求。
3. 协同联动:形成“河长+警长+河湖长”等多部门协作机制,提升治理合力。
二、市县两级应设置的河长类型
| 河长级别 | 应设河长类型 | 职责说明 |
| 市级 | 市级总河长 | 由市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,统筹全市河湖治理工作,协调解决重大问题。 |
| 市级 | 市级河长 | 由市分管领导或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,具体负责市级重点河流的日常管理和监督。 |
| 县级 | 县级总河长 | 由县(区)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,负责全县域内河流的总体治理与协调。 |
| 县级 | 县级河长 | 由县(区)相关负责人担任,负责本辖区内重点河流的日常巡查、问题处理等。 |
| 乡级 | 乡级河长 | 由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,负责辖区内的小流域、支流等的日常管理。 |
三、其他配套机制建议
- 设立河长办公室:作为日常工作的协调机构,负责信息汇总、任务分配、督查考核等。
- 建立河长公示制度:通过公告栏、网络平台等方式公开河长信息,接受社会监督。
- 强化考核问责:将河长履职情况纳入年度考核,对履职不力者依法依规追责。
四、结语
市县两级河长的设立,是落实河湖长制、推动水环境治理的关键环节。通过科学设置河长类型、明确职责分工、完善配套机制,能够有效提升河流管理的系统性、规范性和实效性,为建设美丽中国提供坚实保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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